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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市工商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经调查发现,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销售该公司生产的三合一核桃粉、鸡精及保健品过程中,为了扩大销路,获取更大利润,于2000年11月10日到2000年12月31日期间,该公司拿出100万元采取附赠现金、杯子等物品的方式对所有的分销商及下一级经销商、零售商实行现金或物品奖励。至2000年12月14日被查封时止,共为该地生产了箱内带现金和促销物品的三合一核桃粉3000件、鸡精1000件、保健品1000件,涉案商品金额共计85万元,共附赠现金人民币1.5万元。实际销售给某市某食品批发公司等单位三合一核桃粉1800件、鸡精400件、保健品600件,合计销售额47.6元。试分析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如违法,某市工商局应对其如何处罚?
  • 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及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商品的行为。因此,某市工商局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1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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