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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对提高部分原国民党省将级起义投诚人员工资待遇有何规定?
  • 一、原国民党省、将级起义投诚人员的工资级别在行政十七级以下的,提到十七级,已退、离休人员重新计发退、离休费。拿生活费的,也按上述原则调整。
    二、提高原国民党省、将级起义投诚人员工资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解决。属于企业的在企业有关费用中列支。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过去已经退、离休并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从民政部门的退、离休费中列支。在集体单位工作和在县以下单位领取生活费的,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
    三、省、将级以下的起义人员工资偏低的,按中办发〔1982〕41号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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