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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李某的女儿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出来打工赚钱,于是将李霞送到广东东莞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和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绝说明去向,有时还恶语相加:“孩子读不读书是我们家里的事,关你什么屁事!”请运用《义务教育法》对这一案例进行分析。
  • (1)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2)李霞只有14岁,且上初中,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她的父母不让她上学,而把她送到外面打工,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如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严重违反《义务教育法》,构成犯罪的,还可以依法追究监护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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