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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罗马法上债发生的原因。
  • (1)契约,包括要式契约和要物、口头、文书、合意契约等;
    (2)准契约,是指当事人虽未签订契约却发生与契约同样后果的行为,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3)私犯,包括盗窃、强盗、对物私犯和对人私犯;
    (4)准私犯,是指法定私犯之外的那些侵权行为,如法官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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