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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婚烟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构成侵权,可以主张“婚内赔偿”吗?
  • 所谓“婚内赔偿”是指法院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判决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损害赔偿。“婚内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适用这些规定的前提是丈夫和妻子均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家庭中地位完全平等。处于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之间,并不因配偶的身份关系享有侵权赔偿的豁免权,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夫妻一方的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等民事权利时,另一方完全有权利得到司法上的保护,这应该没有什么太大的争议,不能仅仅因为是夫妻关系,一方就可以任意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故夫妻之间的赔偿在我国是没有任何法律障碍的,而且是有法可依的。问题的关键是,在我国绝大多数家庭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情形下,不存在对夫妻之间发生的损害进行赔偿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受损害方所支出的治疗等费用,一般也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出,判决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婚内赔偿,就相当于用自己的钱赔偿自己的损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但是,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令侵权的夫妻一方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些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方式,对于受到侵害的一方来说,其民事权利无疑也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至少在是非评判上有个法律上的说法,受害方的心理上也会得到某些慰藉。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夫妻基于各种复杂的因素,在反复权权衡利弊后并不想选择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在婚内也应有一定的救济途径。当然,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侵权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也有学者认为,“婚内赔偿’的负面效应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并不想因对方侵权而放弃婚姻的当事人来说,法律不是其最好的选择,维护婚姻还是维护人格尊严,法律的介入有时会将其推到两难的境地,法律的局限性使其在很多时候是不能满足人们内心的真实需要的,“婚内赔偿”不仅无助于感情的维护,更多时候是对感情的进一步伤害,甚至有可能彻底破坏婚姻关系,“婚内赔偿”只是在必要时为当事人提供的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故不宜提倡“婚内赔偿”。①笔者赞同这种观点,用一句经典的话来表述就是:“法律是神圣的,但不是万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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