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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谈谈人治、社治和法治的关系。
  • 人治与法治、德治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没有人治,法治和德治无从谈起;没有法治和德治,人治也无法实施。它们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缺一不可,更不能偏废。其中,人治起主导作用,制定、实施法律、道德中起决定性作用;而法治与德治又起反作用,制约着人治。人治代表着整体意志,一旦违背整体意志,法治和德治就起制约作用,其行为和作法遭到社会舆论的反对、指责、惩罚、唾弃。二人治与法治、德治也有着本质区别:
    第一、人治与法治、德治的层面不一样。人治是治理社会的目标与过程;而法治、德治是治理社会目标与过程中的手段和方式。其中,法治主张强制性、惩罚性,而德治强调良心、诚信、自觉、自律;法治注重结果,而德治注重意图。
    第二、范畴不一样。“人治”是治理全过程;“法治”、“德治”是局部过程。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法治仅限于法律所规定或禁止的范围;德治不仅包括法律规定的部分内容,还包含更宽领域。比如:过失罪属法治范畴,但不是德治范畴;强奸罪既是法治范畴,也是德治范畴;尊老爱幼是德治范畴,如果不涉及虐待就不属法律范畴。
    第三、对象不一样。人治是针对社会整体的,而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为了统治阶级的利益,统治者随时可以制定或修改法律条文,指向人治目标。法治是因人而制,它的治理指向是法律条文。法律没有禁止的可视为不犯法。德治是因事而成,其目标指向是社会现象,是较长时间、特定环境中自然形成的行为约束力。所以,它比法制更具有稳定性,改变或调整也需要较长时间,需要教育、开导、接受等过程。
    第四、途径不一样。人治是经过法治、德治来实现其治理目的;而法治是通过典籍明订规则、强制手段达到其治理目的;德治则是非典籍明订规则、“自我控制”方式达到自治自理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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