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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1998年,某公路施工企业与某水泥厂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00万元水泥的合同。合同规定:“该批水泥由水泥厂在5月底、7月底分两次发出。”合同签订后,水泥厂于同年5月按合同规定发出第一批水泥。同年7月份,水泥厂所在地区发生历史上罕见的暴雨,水泥厂厂区外的原料专用码头与厂区内的储放袋装水泥的库房因地势低洼而被停止使用,影响了水泥的生产。水泥厂7月中旬将发生的情况用电报向某公路施工企业进行通报,要求延期履行合同,随后寄去主管部门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某公路施工企业为了减少自己由此而发生的工期延迟索赔,就向水泥厂回信说:“既然延期供货,影响了我方的工程工期,使我方面临业主索赔,特要求贵方提供的第二批水泥价格在原合同价格的基础上下降20%。” (1)双方有无违约意思表达? (2)发生了不可抗力,是否可以单方面修改合同?
  • 水泥厂无违约意思表达,公路施工企业有违约意思表达。所谓违约,需要三个条件同时成立,即违约事实、主观过错,以及主观过错与违约事实的因果联系,本案中第二个违约条件对水泥厂并不成立,而对某公路施工企业全部成立。。。。。
    发生了不要抗力,也不能单方面修改合同。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的协议
    ,即使发生了不可抗力,也不能一厢情愿不考虑对方当事人的意愿单方面修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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