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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0年3月18日,根据群众的举报线索,A县烟草专卖局与A县公安局采取联合行动,在A县高速路口处陈某的轿车上查获“硬中华”108条,价值38880元。经初步调查,该批卷烟系陈某(持有A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邻市某非法市场购进,准备回去销售,无任何合法运输手续。陈某还交代自己曾于2009年10月5日与郑某交易一批货,一次性卖给郑某“红南京”38条(108元/条)、“五星红杉树”16条(197条/元)。非法获利302元。A县烟草专卖局经对郑某调查,确认陈某所供属实。现场查获的卷烟经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查站鉴定,均为真品卷烟。陈某2009年10月5日与郑某的交易能否处罚,为什么?
  • 陈某2009年10月5日与郑某的交易能处罚。因为:
    (1)、根据案情介绍,陈某一次性销售卷烟超过了50条;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应认定陈某实施了无证批发的行为。
    (2)、陈某实施了违法行为,而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仅有陈某口供,还有对郑某的调查证据佐证。
    (3)、陈某的违法行为没有超过两年的追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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