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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周某,看着别人下海经商,有声有色,很是“眼热”。周某遂与“老下属”兼区财政局副局长杨某合谋,由杨某出面成立公司,而周某利用权力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进行后台运作,赚了钱后,大家五五分成。周某实际占有50%股份。周某两次受杨某请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帮助杨某承揽工程。杨某收款后,按照之前约定将收到的一半苗木款共计75万元转交给周某。不久,因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及其他问题周某接受组织调查。请问,董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党的纪律。请援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应条款并进行分析。
  • 周某的行为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严以律己、清正廉洁,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诱惑,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条例》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劵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劵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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