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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珠海,专门从事家用电器生产和销售。2016年6月发生如下事项: (1)将自产的冰箱、微波炉赠送给偏远地区的小学,该批冰箱和微波炉在市场上的含税售价共为58.5万元。 (2)将自产的家用电器分别移送上海和深圳的分支机构用于销售,不含税售价分别为250万元和300万元,该公司实行统一核算。 (3)为本公司职工活动中心购入健身器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事项(3)中,甲公司负担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简要说明理由。
  • 甲公司负担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根据规定,购进货物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本题中,甲公司购入的健身器材用于集体福利(职工活动中心),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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