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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的父母有一幢私有楼房,该楼房于1998年出租给A夫妇居住,租期为4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承租人为丈夫A。1999年3月和5月,甲、乙、丙的父母相继去世,也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办理遗产继承时,三人约定房屋由丙管理。此时,楼房因年代久远,天花板开始漏水。A找到丙要求他负责修理,丙要A自己负责。1999年10月甲、乙、丙父母以前的老友丁很喜欢这栋楼房,便想买下。丙便和丁联系卖房事宜。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于是两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给丁,两人一同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丙通知A夫妇他已将房屋卖给丁的事实,并要求A夫妇搬出房屋。A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不久,A出车祸身亡,丙认为A的妻子更加没有理由住在这里。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 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为什么? 现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 房屋的修缮事宜应当由谁负责? 甲、乙、丙、丁有无权利要求A夫妇搬出房屋? A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丙应对丁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A的妻子有无权利继续租此楼房居住?
  • 1.甲、乙、丙对作为尚未分割的遗产的楼房是共同共有关系。
    2.无效。因为丙在卖房之前没有合理的通知承租人,且该买卖合同侵犯了A夫妇的优先购买权。对此,《民通意见》中有规定。
    3.房屋所有权应归甲、乙、丙三人共同共有。
    4.应当由出租人负责,现在甲、乙授权由丙管理该楼房,由丙直接负责。
    5.甲、乙、丙、丁四人均无权利要求A夫妇搬出。因为A夫妇享有合法的租赁权,且租赁合同没有到期,也没有其他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行为。买卖不破租赁。
    6.A夫妇可以主张以下权利:(1)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前获得通知的权利;(2)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3)主张丙、丁之间合同无效的权利。
    7.有权利。承租人死后,和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有按照原合同租赁该房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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