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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06年10月15日,湖北省广水市卫生监督所在城区检查公共场所卫生情况时,发现个体理发店业主苏某未办理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而擅自开业。针对上述事实,监督检查人员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交业主苏某核实后签字,并发出限期体检通知书。  2006年10月25日,市卫生防疫站派3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到该个体理发店检查改进情况时,发现业主苏某逾期仍未办理‚两证‛。经卫生监督员合议后,当天给予该理发店警告并限期改进的行政处罚,由业主苏某当场签收了书面通知。2006年11月18日,市卫生防疫站再次派出3名卫生监督员到该理发店检查改进情况时,发现该理发店经警告并限期改进处理后逾期仍未办理‚两证‛。经卫生监督员合议,确认该理发店业主苏某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拟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给予该个体理发店业主苏某以下处罚:1.限业主苏某于2006年11月29日前到市卫生防疫站办理‚两证‛;2.罚款1500元。卫生监督员当场告知业主苏某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苏某当即表示不要求听证。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于11月29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理发店。业主苏某拒绝签收。卫生监督员当场宣读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注明拒签理由,并将处罚决定书交给了业主苏某。  该理发店业主苏某在15日内对处罚既不履行又不起诉,市卫生防疫站于2006年12月9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12月13日向该理发店下达限期执行通知书。  业主苏某的丈夫在部队服役。其夫向部队有关领导汇报后,部队当即派人到广水市人民法院和市卫生防疫站,说明苏某为军人家属,独自一人代小孩做生意确有困难,要求从轻处理。市卫生防疫站和法院有关领导考虑到军民关系,决定对苏某从轻处罚,予以罚款700元。苏某于12月20日到法院如数缴纳了罚款。至此结案。 请分析该案例存在哪些不足之处。
  • 本案经广水市卫生防疫站三次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主要违法事实是:该个体理发店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检查合格证,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广水市卫生防疫站给予该个体户的处罚是违反有关法规的。
    现分析如下:
    一、行政处罚中部应有‚指令性‛内容 广水市卫生防疫站的行政处罚内容第一项为:‚限某月某日前到市卫生防疫站办理‘两证’。‛这是错误的。这种指令性内容不属于行政处罚内容。写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属于适用法规不当,一旦引起行政诉讼,会因此而败诉。
     二、罚款数额亦属于法无据本案对个体理发店罚款1500元。经核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属错误引用法规。《条例》中规定对无‚两证‛者可以进行罚款等处罚,但无数额规定。在《实施细则》中做了具体规定:1.《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3目规定,未取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以20-200元罚款;2.《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4目规定,无证经营者罚款200-800元。两项最高限额相加也仅1000元,该案却处以1500元罚款,显然是适用法规不当。
    三、案发时,《行政处罚法》已实施,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了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听证外,无须经过听证程序。本案从程序上讲,亦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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