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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7年5月13日上午,海南省卫生厅在组织卫生监督员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新温泉国际大酒店的烧鹅仔美食城有22名食品从业人员无健康合格证上岗工作。对此,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限7日内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该单位对监督意见臵之不理。2007年5月21日,卫生监督员对其进行复查,共发现该美食城有59名(包括原有的22名)食品从业人员无健康合格证上岗工作,同时还发现中厨部5名员工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光着膀子加工食品,卫生监督员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针对上述情况,卫生监督员作了现场卫生监督笔录,美食城经理在监督笔录上签字承认。上述事实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八条第(八)项的规定。省卫生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于2007年5月27日对新温泉国际大酒店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合并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处罚。该酒店接受了处罚,于2007年6月8日缴纳罚款。请对该案例顺利结案的原因予以分析讨论,对我们今后的工作有哪些值得思考的地方?
  • 这起多人未取得健康证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案件是罕见的。本案调查取证符合客观实际,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基本上是正确的,同时作者对全过程的讨论分析条理清楚。关于受罚主体问题。首先,应明确卫生行政违法主体是指权利义务或某种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从我国现行的卫生法律法规看,可成为卫生行政违法主体的包括法人、公民及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条所涉及的效力范围,对主体而言是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即包括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企业和个人、个体生产经营者。既然本案中新温泉国际大酒店具有法人资格,那么烧鹅仔美食城经理就是以个人承包的面目出现的。食品卫生监督员在开展卫生监督时,是烧鹅仔美食城经理在卫生监督意见书上签的字,案情介绍自始至终没有大酒店负责人在场,不知是案例作者疏忽,还是其中处罚有疏漏,作者没有交待清楚。在卫生监督执法活动中,往往出现这种情况,即通过卫生监督,取得了相对人的违法证据后罚款即完成任务,象本案这么多人未取得健康合格证上岗,卫生监督机构给予了行政处罚。作为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行政处罚具有威慑功能。但从根本上讲,行政处罚不是目的,主要应使受法律调整的对象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并自觉遵守和执行。因此,处罚应与教育相结合,既维护法律的尊严,制止少数人的违法行为,又能说服公众自觉守法。本案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也应积极宣传法制,使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从业人员办理并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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