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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张某是某法院审判员,其妻子王某为某县食品加工厂(集体企业)质检员。2012年3月,该县银行干部A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逮捕,A妻李某找到同厂好友王某,请求王某让张某帮忙,想办法将A放出来,并表示将给予重谢。王某回家后对丈夫张某讲了此事,被张某拒绝。王某很生气,骂张某死脑筋,送上门来的钱都不要。张某仍然不答应,说:"我不是不想要钱,而是不能要,弄不好自己要坐牢的。"王某听后大哭大闹,并声称要与张某离婚,张某听后说:"那听你的,看她愿意拿多少钱。"王某上班后告知李某,李某回家后,拿出家中密藏的未被检察院查出的现金5万元,又向邻居借了5万元,于当晚送到了张家,张某、王某收下了10万元现金。被告人张某拿到钱后,想方设法把A的案子争取到自己手里,由自己办理,并在提审被告人A时,支走同去的书记员,告诉A如何在法庭上回答问题,由于李某借钱的事被其同厂一个职工知晓,而该职工又与王某不睦,于是该职工写检举信给张某所在法院的领导,法院领导找张某谈话,张某如实交代了受贿事实。2013年6月退赃时,被告人张某和王某退出赃款2万元。请分析王某、张某构成何罪?两人是否是共同犯罪?
  • 我们认为,王某与张某的行为都构成了受贿罪,属于共同犯罪。因为:首先,从主观上看,当被告人王某要被告人张某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A放出来,并收受A妻李某的贿赂时,张某开始不同意,后经王某的劝说、逼迫,张某终于同意。到此,共同受贿的犯罪故意已经形成。其次,从客观上看,被告人王某和张某共同收受了李某所送的现金,被告人张某实施了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表明两人已形成相互联系的共同受贿犯罪行为。被告人王某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伙同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被告人张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因此属于受贿罪的共犯,并应以受贿罪对其定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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