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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孙某,男,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甘肃兰州人,无业,无前科劣迹。2002年12月17日晚,孙某酒后与朋友来到西安市的一个理发店洗头。该理发店服务员张某并没有辱骂孙某,但孙某称张某对其进行辱骂,欲殴打张某,被该店老板杜某及孙的朋友劝走。后孙某纠集人员再次来到店中,欲殴打张某,杜某上前阻止,孙某等人遂对杜某进行殴打后逃跑。经鉴定,杜某的伤情构成轻伤。后孙某被抓获并被拘留。公安机关遂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孙某,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下达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该书后拒不放人,继续调查案件。本案应当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
  • 本案中,孙某在理发店服务员没有对其进行辱骂的情况下,无理取闹、挑衅发泄,在被劝走后,纠集人员再次上门无故对店老板进行殴打并造成其轻伤,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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