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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是跨国公司锡比尔股分有限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上商独资子公司,专营食品加工和出口。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因严重财务危机而宣告破产,其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母公司锡比尔股分有限公司对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举证: 第一、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求偿权达到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负债的45%; 第二、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出口销售产品的85%是销售给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共价格比其他买家更加优惠; 第三、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向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的其他关联企业支付了一系列预付款,同时又允许母公司集团作为债务人延迟支付其他债务。 问: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对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为什么? 对于母子公司之间的责任承担,当前有以下三种观点和做法:⑴有限责任原则;⑵整体责任原则⑶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 本案中,上述举证如经查实,说明母公司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以子公司艾赛亚有限责任的形式实施了欺诈行为,即欺诈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以逃避债务。债权人可要求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对艾赛亚有限责任的债务承担责任。 4、A国通知B国,禁止从B国进口羊肉,理由是羊肉的荷尔蒙含量超标,影响国民的身体健康。B国经过调查发现,A国境内销售的羊肉荷尔蒙含量与B国羊肉的荷尔蒙含量是一样的。还发现,A国还不断从C国进口同样质量的羊肉。 B国认为A国违反了DATT原则,他们的利益受到了侵害。 A国反驳,他们采取的措施是不违反DATT原则的,是属于一般例外所允许的A国反驳的理由对不对?为什么?
  • A国反驳的理由不对。
    关于一般例上,GATT第20条第一款规定:缔约方采取的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属于一般例外。
    A国一方面在自己国内允许销售同样质量的羊肉,另一方面又进口C国同样质量的羊肉。所以,不可以引用一般例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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