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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重庆市某县质量技监执法人员对某建筑公司承建的住宅楼工地上使用φ12mm、φ14mm热轧带肋钢筋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并抽样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论判定为劣质品,经调查这批热轧带肋钢盘系经销商彭××销售给建筑公司,共销φ12mm钢筋1吨,φ14mm钢筋2吨,销价均为2500元/吨,销售金额为7600元,但尚未付货款。其中钢筋已使用1.5吨,故工地上现库存钢筋1吨,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六条的规定,对经销商彭××销售劣质钢筋的行为给予了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库存的φ12mm劣质钢筋1吨,φ14mm劣质钢筋0.5吨;2、没收违法所得7600元,并处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15200元,罚没款合计22800元。请指出该案件处理中存在的错误。
  • (1)违法事实不清。案件承办人未调查清楚这批钢筋的所有权到底属建筑公司还是属彭××。如属建筑公司所有,则彭××已完成了销售行为,库存的1吨劣质钢筋φ12mm、和0.5吨φ14mm劣质钢筋应属建筑公司,执法人员就不能在对行政相对人彭××的行政处罚中作出没收的处理决定;如属彭××所有,彭××就尚未构成销售行为,则不应有违法所得,就不能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理决定。
    (2)适用法律在处理决定上互相矛盾,即对经销商彭××的行政处罚中既有没收库存劣质钢筋的处理,又有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的处理,这是相互矛盾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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