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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忠实义务。
  •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忠实义务包括以下三项:
    (1)竞业禁止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依此类推,合伙人受他人委托,为他人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应当在禁止之列。对此,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加以明确规定。
    (2)交易禁止即合伙人非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为,在多数情况下,交易双方存在着利益冲突:交易条件越是有利于一方,就越是不利于另一方。一般认为,合伙人在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不可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甚至可能以牺牲合伙企业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利益。所以,原则上不允许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如果全体合伙人认为,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某种交易对本企业并无损害,甚至有利,则可以通过合伙协议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同意。
    (3)对其他损害行为的禁止即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这实际上是除竞业禁止和交易禁止之外的一般性规定。其精神是,凡是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例如玩忽职守,提交虚假帐目,隐瞒真实情况,在事务执行中谋取私利,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等等,均在禁止之列。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合伙企业法》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该法第68条规定,侵占合伙企业利益或者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承担返还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1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第30条的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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