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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留设煤柱的一般原则。
  • 留设煤柱的一般原则是:
    (1)在一般情况下,保护煤柱应根据受护面积边界和移动角值进行圈定;
    (2)根据受护对象的保护等级,在其边界外侧增加一定宽度的围护带,围护带的外边界为受护面积边界;
    (3)受护面积边界较小时,应根据受护面积内地表变形叠加值不得超过允许地表变形值的原则,加大保护煤柱尺寸;
    (4)当受护边界与煤层走向斜交时,应根据基岩移动角求得垂直于受护边界线方向(即伪倾斜方向)的上山方向移动角和下山方向移动角。然后再确定保护煤柱;
    (5)受护对象的外侧边界,可以在平面图上通过受护对象角点作矩形,使矩形各边分别平行于煤层倾向和走向,然后在矩形四周作围护带也可在平面图上作各边平行于受护对象总轮廓的多边形,然后在多边形外侧再作围护带;
    (6)有滑坡危险的山区建筑物留设保护煤柱时,为了防止山体滑移,在建筑物上坡方向,移动角应减小20°-25°,或者加大保护煤柱尺寸0.5-1.0r(r为主要影响半径);在建筑物下坡方向,移动角应减小5°-10°,或者加大保护煤柱尺寸0.2-0.5r;
    (7)其下有落差大于20-30m断层的建筑物留设保护煤柱时,应考虑沿断层面滑移的可能性,适当加大煤柱尺寸,使断层两翼均包括在保护煤柱范围之内;
    (8)立井保护煤柱应按其深度、用途、煤层赋存条件以及地形特点来进行留设。立井深度大于或等于400m的,以边界角圈定;小于400m的,以移动角圈定;穿过急倾斜煤层的,在倾向剖面上以底板移动角圈定下山边界,在走向剖面上以移动角圈定。当穿过有滑移危险的软弱岩层、高角度断层和山区斜坡时需考虑防滑煤柱和加大煤柱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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