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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户籍制度改革农转城人员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有哪些规定?
  • 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1.对象及标准。在2010年4月26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含郭家、金峰试点)转户的居民,符合《中共开县县委、开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开展农村人口梯度转移“四个流动”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委办〔2010〕46号)和《中共开县县委办公室、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人口梯度转移“四个流动”改革配套政策(试行)的通知》(开委办发〔2010〕22号)文件规定的相应条件,且自愿选择农转城后不退出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户每人每年补助100元养老保险补助,最多连续补助15年。
    2.操作程序。(1)准确统计。各镇乡(街道)户改工作人员在每年12月中旬前,根据本*乡镇街道实际,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对本*乡镇街道享受农转城人员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的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认真统计,统计结果及时报县财政局农业科和县户改办。(2)建立专账。各镇乡(街道)要建立健全农转城人员养老保险补助资金专帐,对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户改相关补偿补助资金。(3)按时发放。县财政局根据全县农转城人员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年度需求计划,在每年12月下旬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乡镇街道财政办(所)账户。各乡镇街道收到补助资金后即迅速组织人员,统一采用银行打卡到户、到人的方式进行发放,在次年的3月份前各乡镇街道务必发放完毕,并进行一次年度结算,结算情况报县财政局农业科和县户改办,以确保资金安全运行,落到实处。(4)搞好退收。凡在领取农转城人员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期间,享受了农村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待遇的农转城人员,自退出农村房屋及宅基地的当年起,以前年度所领取的农转城人员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必须据实全额退还给乡镇街道财政办(所)。由乡镇(街道)负责办理农村宅基地复垦或户改工作的人员负责收回办理,并向退还养老保险补助户出具由乡镇财政盖章的行政事业性收据,收回的资金由乡镇街道财政办(所)作专项收入,结转下年用于兑现农转城人员养老保险的补助资金。凡退出农村宅基地的农转城人员,从退出农村宅基地之年起,以后年度不再享受农转城人员养老保险补助金待遇。死亡人员在死亡时间的本年里仍可享受补助,在次年就不再享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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