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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青青书画社所在地为A区,向阳文具商店所在地为B区。2002年7月7日,青青书画社向A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启动督促程序。青青书画社在申请中声称,其与向阳文具商店在2001年曾签订过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青青书画社向向阳文具商店提供一批版画,向阳文具商店必须在2002年6月23日前支付货款。结果青青书画社至今未收到那笔货款。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9日受理此案后,决定派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于2002年7月26日发出支付令,并公告送达。7月27日,向阳文具商店的负责人向A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另行起诉,称青青书画社提供的版画存在质量问题。A区中级人民法院得知此情况即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本案的审理在程序上存在什么问题?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的审理在程序上存在以下错误:(1)青青书画社向A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启动督促程序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督促程序的受理人民法院应为基层人民法院,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向阳文具商店所在地的B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人民法院派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督促案件的审理实行独任制。(3)合议庭通过开庭审理的形式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督促程序受理后的审查是非实质性的,仅限于书面审查。(4)2002年7月25日发出支付令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必须在受理后15日内发出支付令。(5)公告送达是错误的。因为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难以保障债务人的异议权的实现。(6)人民法院得知向阳文具商店向其他法院提起相关诉讼就作出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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