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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论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
  • 除斥期间,又称为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权利便消灭。如依照《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这里撤销权存在的一年期间,就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撤销权、追认权等形成权。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共性在于:
    第一,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属于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
    第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都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第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是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根据自己的意志排除诉讼时效或者除斥期间的适用及其法定时间。
    第四,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有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及维护法律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
    但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又有不同,其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的经过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须一个构成要件,即法定期间的经过。
    第二,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同意权和撤销权等。
    第三,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胜诉权,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而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本身。
    第四,期间的计算方式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其起算点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可以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其起算点是权利成立之时,不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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