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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1年1月至5月间,杨某在担任益达百货公司总经理期间,采取将商场租赁收入的一半用于冲抵管理费用,其余部分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29659.64元,占应纳税总额的17.10%。在税务部门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公司负责人杨某采取逃避、拖延等方式,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罚。2011年7月1日,公安机关根据税务机关移送的相关情况,以涉嫌偷税罪对益达百货公司及杨某依法立案侦查。请分析益达百货公司和杨某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
  • 益达百货公司是本案的犯罪主体,杨某作为该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所在单位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行为构成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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