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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犯罪嫌疑人王军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下是侦查人员李强单独对王军进行的首次讯问笔录全部过程:李强:王军,你知道你为什么被拘留吗?王军:不知道。李强:根据我们掌握的证据,你犯了盗窃罪,你如实交待一下你的问题。王军:我没有偷东西,我是被冤枉的。李强:你要老实交待,顽抗是没有出路的。王军:我没有罪,我要请律师。李强: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你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你要如实回答我的问题,你是怎么盗窃林原家的财物的?偷了多少东西?王军:(沉默)李强:据我们调查,你一贯品行不端,曾经谈过好几个对象了,总是三心二意,始乱终弃,对不对?王军:什么?你们无权过问我的私生活!李强:政府的政策历来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你如果老老实实交待罪行,问你什么就回答什么,我们可以放你出去。否则,我们可以关你一辈子!李强:……在讯问结束后,笔录都是按照你(王军)说的记录,你就直接在笔录的末页写上“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字样并签名……今天的讯问到此为止。认真分析上述讯问笔录哪些方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分析理由。
- (1)第一次讯问,侦查员李强没有按照规定向犯罪嫌疑人王军宣读《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或交其阅读,告知其应享有的权利和承当的义务。(2)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单独讯问犯罪嫌疑人是违反规定的。(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所以侦查人员不应在开始讯问时,先让其陈述犯罪事实。(4)侦查人员拒绝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要求是错误的。(5)侦查人员不应要求犯罪嫌疑人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6)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只能将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记录在案,供法院量刑时参考,不能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作为诱供或者逼供的手段随意误用。(7)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并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或向其宣读。如记录有差错或遗漏,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补充,并捺指印。本案没有让嫌疑人王军核对和宣读就直接签名,而且王军没有逐页签名(盖章),直接捺指印都是违反规定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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