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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二)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
    (三)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五)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六)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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