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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补偿原则的质与量的规定。
  •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但是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的额度限制
    (1)以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实际损失是根据损失当时财产的实际价值来确定的,而财产的实际价值与市价有关,所以实际损失通常要根据损失当时财产的市价来确定(定值保险和重置价值保险例外)
    (2)以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所以保险赔款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只能低于或等于保险金额。
    (3)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保险人在保险利益的限度内支付保险金或保险赔款。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除以受损失为限外,往往还受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一些限制,如以保险金额为限、按比例投保因而按比例赔偿的限制。另外还受赔偿方法的限制,如某些保险中规定了免赔额,或赔偿限额等。
    保险人在运用补偿原则时,应掌握几个限度:经济补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此外,补偿原则还有分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委付原则等派生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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