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试析“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之法”的含义。
  • “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之法”。这一定义大致有以下三层含义:
    第一,经济法不仅是“弥补市场失灵之法”,更是“预防和弥补市场失灵之法”。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相比,经济法是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也是个发展中的法律部门。它最初的历史使命在于弥补“市场失灵”。19世纪末期20世纪初期,正值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垄断、不正当竞争、外部不经济和信息不对称等现象的存在和泛滥,对民法、行政法等传统的法律部门构成了挑战。强调平等主体之间等价有偿交换和意思自治的民法,强调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和行政管理权的有效行使,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法等无法承担起克服“市场失灵”的历史任务。
    于是,经济法应运而生。经济法一经产生,就同时具有了对市场失灵的弥补和预防功能。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将经济法称为“预防和弥补市场失灵之法”。
    第二,经济法不仅是“认可政府干预经济运行之法”,而是“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运行之法”。经济法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发展而不断增加其新的内涵。认可政府干预经济运行之法”仅仅是经济法发展过程中的早期特征。经济法从产生至今,历经近70-80年的发展,其中在20世纪30-40年代达到其初步繁荣时期。1936年凯恩斯提出了一个以政府干预为核心的应付经济危机和解决就业问题的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被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所采纳,在战后,西方国家更是制定了一系列体现政府干预经济的政策体系以及相应的法律保障制度,有效地克服“市场失灵”,推动了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但自从20世纪60-70年代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出现“政府失灵”现象之后,经济法亦被赋予了预防和弥补政府失灵的历史使命,从而使之从早期
    仅具有克服“市场失灵”的单一职能,发展为具有同时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职能。现代经济法不仅成为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成为约束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重要依据,经济法开始发展为“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运行之法”。
    第三,经济法不仅是“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运行之法”,更是“认可和规范政府协调经济运行之法”。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辩证地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再次被作为一个重要的课题摆在了各国政府的议事日程上来。美国克林顿总统在倡导“新经济”时所提出采用“市场+制度”模式,体现了新型的“政府-市场观”。而小布什总统奉行的经济政策显得更加“自由放任”,他一再强调应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注重发挥企业作用,由市场决定经济发展的趋势,对美国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影响。面对日趋成熟的现代市场经济,现代政府应当更加重视预见性的法律制度建设,针对市场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预先作出制度性的对策安排,即使对于那些无法预见的问题,也建立较为完善的应急协调机制,以使政府对经济运行的规制,更加多地表现为柔性的“协调”,而不再过多地采用刚性的“干预”,以使现代政府的经济规制,更加低成本、高效率,以使市场机制的发挥更加自由、有效。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