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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职权
  • (1)发现作业上违反行车安全法规时,有权加以纠正;对危及行车安全的有权立即制止,必要时可临时停止其工作并责成有关单位议处;对不适合担当行车工作的人员,有权责成有关部门调整;
    (2)对危及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要求限期解决;情况严重的,有权采取临时扣留,封闭措施,并责成有关单位紧急处理;
    (3)发现有关规程、规范、规则、细则、办法、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违反《技规》和其它行车安全法规时,有权通知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停止其实施;
    (4)调查处理事故中,确定性质和责任上有分歧意见时,由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结论性意见;
    (5)有权建议对违反行车安全法规或发生行车事故的责任人员和领导干部给予处理,建议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和防止事故有功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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