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赵某,中共党员,某国有企业项目部经理。赵某任职期间,负责确定项目所需雇用的合同工人数、记录合同工的出勤情况。2009年4月至6月间,赵某为本部门的30名合同工代领工资后,以工作量减少为名,擅自扣除每名合同工的工资300元,计9000元,占为己有。纪委在讨论赵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时,有两种意见,一是构成职务侵占,二是构成非法占有。请问:赵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简述理由。
  • 赵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有行为。理由是:本案定性的关键是要看违纪行为侵害的直接客体,即赵某占有的9000元的所有权是谁的。赵某代合同工们领出工资后,该款项就不再是国有企业的财产,而成为合同工们的个人财产。赵某只是暂时代为保管此款项,在发放的过程中,将其中部分占为己有,直接侵害的是合同工们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因此,赵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有而不是职务侵占。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