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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证据裁判原则在三大诉讼中的适用有何例外情形?
  • 在现代证据制度中,证据裁判原则是所有证据法和诉讼法制度的核心原则。
    首先,整个诉讼制度就是围绕如何正当地利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而设置的。离开这一点,诉讼制度将不会存在。
    其次,证据裁判原则与其他诉讼法和证据法原则相此,具有优先性。自由心证原则必须在优先适用裁判原则的前提下才能适用,就是一个例子。另外,直接言词原则、裁判中立原则、控辩对等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都不能削弱证据裁判原则的作用,甚至有些原则对证据裁判原则还有强化作用。
    在刑事诉讼中,基于刑罚适用的慎重性,尽管对于证明对象的枝节性内容会存在毋庸证明的可能,证明对象的骨干性构成要件一般却必须由证据予以证明。强调实质真实的大陆法系国家如此,实行对抗制的英美法系国家亦是如此。在刑事诉讼中,即使是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承认自己犯罪,这种承认也只有在被告是“明知、明智且自愿”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依据被告人的承认定罪。
    在我国,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查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第款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这也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例外性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不仅基于当事人的实体处分权而设置有自认的规定,而且,基于辩论原则,对于当事人没有明确争论的事实还实行拟制自认制度。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1款、第2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面当事人无须举证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可见,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有效的自认直接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作出裁判。中外,民事诉讼中,还存在大量的推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因此,对于法律推定的事实,人民法院无须当事人举证,可以直接依据推定规则认定事实。又由于与推定在民事诉讼中较为常见,因而民事诉讼中具体证明对象的多数内容往往因存在其他证明方法而不具有以证据证明的必要性,从而削弱了证据裁判原则对事实认定的决定性作用。而些恰恰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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