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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结合相关的法学知识,谈谈电视媒体从业者应如何在不触及法律和伦理界限的前提下,合理运用电视隐性采访为社会服务?
  • 电视新闻隐性采访是指记者面对报道对象隐藏真实身份,不公开地收集新闻素材。这种特殊的采访方式因其有利于揭露违法乱纪等不正当行为而广受认可的同时,也因其隐蔽性,而时常引发新闻报道与公民隐私权、肖像权、人格权甚至是国家的安全利益的冲突。因此,在进行电视隐性采访时,记者必须要坚守法律与伦理的底线,把握分寸,避免侵权。
    首先,电视新闻隐性采访必须以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报道时,记者对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要有所选择,与公共利益没有大的关系的就没有必要披露,避免承担侵权责任。其次,采编人员必须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尤其是在采制批评报道时,记者一定要注意采访、报道态度的客观性,切忌带有明显的主观色彩,要用事实说话,不要以感情色彩强烈的语言、语调说话,更不能强加于人。对于并非一定要进行“隐性采访”的对象,应尽量采用显性采访,以求得被采访对象的合作,尊重对象的知情权。只有在被采访对象不愿或拒绝采访而又明显侵犯他人合法权利、违背法纪道德时,才可采用隐性采访。
    此外,记者在实际操作中,必须始终把握最基本的法律界限。如: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不泄露国家秘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在报道中随意公布未成年人信息;维护公民隐私权,不以个人隐私为内容进行隐性采访等。
    总而言之,电视隐性采访必须处理好行使新闻批评自由与保护公民、法人人格权关系。处理好了,隐性采访毫无疑问会成为舆论监督的有力武器;处理不好,不但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还会惹是生非,变成新闻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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