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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上海龙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大公司)委托香港汇丰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汇丰分行)向美国科隆公司收取货款280666.00美元,托收方式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为付款交单。龙大公司向汇丰分行提供全套单据,但因汇丰分行错写了收件人地址,将本应邮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联合国民银行(以下简称加州银行)的托收单据寄给了美国佛罗里达州联合国民银行(以下简称佛州银行)。佛州银行收到托收单据后,未收妥货款即将单据交给科隆公司。科隆公司提取货物,但拒绝付款,于是龙大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汇丰分行赔偿其托收款280666.00美元和相关损失人民币140966.00元。初审法院以汇丰分行不负有对龙大公司先行赔偿的义务为由,对龙大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后龙大公司对判决不服,继续提出上诉。二审中,当事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汇丰分行赔偿龙大公司托收款200000.00美元,龙大公司将对科隆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汇丰分行,如果分行追索所得款项超过200000.00美元,其超出部分应返还龙大公司(前提是超出部分不能超过280666.00-200000.00=80666.00美元)。什么情况下托收行对委托人负有赔偿责任?
  • 托收行未按照托收委托书办理托收时,或托收操作失误时,要对委托人负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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