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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计算题:某市轮胎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年度有如下相关业务: (1)销售轮胎10万套,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额4000万元,开具普通发票取得的销售额1170万元。 (2)购进生产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3000万元,进项税额510万元,原材料全部验收入库。 (3)当年应扣除的销售产品成本为3400万元; (4)发生销售费用400万元,其中广告宣传费30万元; (5)发生管理费用6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30万元; (6)营业外支出50万元(其中公益性捐赠支出15万元,赞助支出10万元); (7)直接投资分回收益10万元; 增值税税率17%,汽车轮胎消费税税率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企业所得税税率25%。 要求:计算应交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会计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 (1)不含税收入=4000+1170÷(1+17%)=5000万元;应纳增值税=5000×17%-510=340万元。
    (2)应纳消费税=5000×3%=150万元。
    (3)应纳城建税=(340+150)×7%=34.3万元。
    (4)教育费附加=(340+150)×3%=14.7万元。
    (5)地方教育附加=(340+150)×2%=9.8万元。
    (6)扣除的销售税金及附加=150+34.3+14.7+9.8=208.8万元;会计利润=5000-3400-400-600-50-208.8+10=351.2万元。
    (7)当年可扣除广告宣传费限额=5000×15%=750万元,实际支出15万元,不需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30×60%=18万元,5000×5‰=25万元,可以扣除18万元,纳税调增30-18=12万元;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351.2×12%=42.144万元,实际捐赠15万元,不需要纳税调整;
    赞助支出1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直接投资分回收益10万元免税;
    应纳税所得额=351.2+12+10-10=572万元。
    (8)应缴纳所得税=582×25%=9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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