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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论行政复议原则。
  •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原则主要有:
    第一,行政复议应当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该原则是贯穿于行政复议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的基本原则,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合法原则。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地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责权限,根据事实,以法律为准绳,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复议决定。
    (2)及时原则。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应该受理的复议申请,抓紧进行审理复议案件的各项工作,从而及时作出复议决定,并对复议当事人不服复议裁决的情况及时予以处理。及时原则是提高行政效率的保证。
    (3)准确原则。即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应当准确地查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真相和对相对方合法权益的侵犯情况,对事实作出准确的定性,并准确地适用相应的法律。
    (4)便民原则,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尽可能地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使其在尽量节省费用、时间与精力的情况下充分地行使复议申请权。
    第二,除此之外,行政复议还应遵守以下原则:
    (1)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复议权的原则。该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要求:
    ①行政复议权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专门享有,其他机关不享有行政复议权;
    ②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复议权;
    ③行政复议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复议权,不受任何非法干涉。
    (2)一级复议原则。由于在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并非最后的行政救济手段,因此,行政复议采取一级复议制,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以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复议决定书下达后申请人不得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3)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的原则。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既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又要对它的适当性(合理性)进行审查,两方面同时进行,从而达到监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目的。
    (4)不适用调解原则。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只作出肯定的或否定的判断,不能让行政争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也不能在争议双方之间进行调解。
    (5)书面复议原则。这是行政复议区别于其他行政法律纠纷处理手段的一个显著特点,即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一般只对复议案件的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从而简化程序,减轻行政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负担。但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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