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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简述唐朝的定罪量刑原则
- (1)维护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的法定特权。
(2)老、幼、废疾、笃疾犯罪减免刑罚。
第一,法律按年龄分为三个层次,又根据身体状况分为废疾和笃疾两种情况,凡是具备条件的犯罪者皆给予减免刑罚;
第二、唐律还规定,犯罪时未老、废疾,案发时老、废疾,依老、废疾论;犯罪时幼小,案发时长大,依幼小论,体现了唐律的宽刑精神。
(3)自首减免刑罚。
第一 唐律对自首有严格的界定,即以犯罪未被举发而到官府交待罪行的,为自首;
第二对于自首者,采取原其罪的原则,即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对几种特殊情况的自首作了具体的规定。
(4)同居有罪相为隐。
第一,所谓同居,指在一起居住“同财共居”的一家人;但却不限于是否同一户籍,有无服制关系,皆属同居;
第二,唐律发展了汉律关于“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容隐范围扩大到四代以内亲属、部曲和奴婢要为主隐,说明礼与法的进一步融合;但谋反、谋叛、谋大逆者不用此律。
(5)共犯区别首从。
第一,二人以上故意犯罪为共同犯罪;
第二,对共犯的处理原则是:为首者处刑重,随从者减一等;
第三,所谓“为首”,即首犯,唐律称“造意者”,即出谋划策者。
(6)二罪以上俱发。
第一,对于数罪并发,唐律采用并合论罪,重罪吸收轻罪的并罚原则,反映了唐律宽仁慎刑的立法思想。
第二,上述原则对官吏犯赃罪,则不适用,而是适用“重赃并满轻赃,各倍论”,反映了唐律对官吏犯赃罪的从严惩处。
(7)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
第一,本条,是指《名例律》以外其他十一篇的具体律条;例,是《名例律》。
第二,在“本条”与“例”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则依具体律办事。
第三,这一规定便于司法官吏具体操作,更有利于法律的实施。
(8)断罪无正条。
第一,断罪无正条,即法无明文规定;
第二,处理原则:“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9)化外人相犯。
第一,化外人,即外国人;外国人在唐朝境内犯罪,即涉外案件;
第二,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属一国侨民之间的犯罪,则依其本国法律处断;不同国籍侨民之间相犯或唐朝人与化外人相犯,则按唐律处断。
第三,唐朝对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反映了唐政府既尊重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同时也维护了唐帝国的主权。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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