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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中国封建司法的发展演变。
  • (1)秦朝;中央设廷尉,作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丞相和御史大夫协助皇帝行使司法权。中央廷尉,作为全国最司法机关,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丞相和御史大夫协助皇帝行使司法权。地方由建筑队守、县令兼管司法权。
    (2)两汉:廷尉是最高司法机关。丞相、沿书、御史大夫参与司法。地方为郡、县两级。
    (3)三国两晋南北朝:中央审判机关仍为廷尉,称大理。到北齐,廷尉改为大理,并扩大了组织,机构名称与长官名称分开,地方司法机构依秦始皇汉朝制行司合一。分为朝廷、郡、县三级。
    (4)隋唐: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御史中央最高监察机关。通过三司推事参与审判。地方仍由行政机关兼理。
    (5)宋朝: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各级设提刑官,狱颂。
    (6)元朝:中央审判机关是大案府,地方为达鲁花赤。
    (7)明清:中央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地方分州县,府省案察使。清代总督、巡抚四级。清代还设了审判满人的专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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