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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黑格尔关于犯罪、报复、复仇之间关系的理论。
  • 犯罪的扬弃是报复,因为报复是对侵害的侵害。报复和犯罪应该具有价值上的等同,因为犯罪具有在质和量上的一定范围,从而犯罪的否定也同样应该具有质和量的一定范围。所谓报复就是具有不同现象和互不相同的外在实存的两个规定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同一性。从表面上看,报复是一种复仇,是一种不道德的东西,但从实质上看,报复只是指犯罪所采取的形态回头来反对它自己。犯罪的扬弃首先是复仇,由于复仇就是报复,所以从内容上说,它是正义的,但是从形式上看,因为复仇是一种新的侵害,它是否合乎正义,有其偶然性。在无法律和无法官的社会状态中,刑罚经常具有复仇的性质,但由于它是具有主观意志的行为,从而与内容不相符合,所以始终是有缺点的。在未开化民族,复仇难免过分而导致新的不法,复仇永无止息,就是在现在许多立法中,也还有复仇的残迹的存在。要解决这个矛盾,这就要求人们从主观利益和主观形态下以及从威力的偶然性下解放出来,亦即不是要求复仇,而是刑罚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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