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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公司(托运人)委托乙公司(承运人)运输精密仪器一台,并签订了书面运输合同。合同约定:收货人为丙公司;为确保运送安全,承运人的运行速度不得超过50千米/小时,运行线路为A---B;验货期限为5.25前。5.20,乙公司将所运及其交付收货人丙。在约定的验货期限内,收货人丙未向承运人乙公司提出异议。6.10,收货人丙向承运人乙公司提出机器出现故障,并提出索赔。经权威部门鉴定,机器出现故障是因为运输途中运行速度超过50千米/小时所致。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收货人丙是否丧失对承运人的索赔权?理由是什么?
  • 没有丧失对承运人的索赔权。根据《合同法》第310条规定,收货人提货时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若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提出异议,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但这只是初步证据,收货人在异议期内仍有诉讼和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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