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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企业为高尔夫球及球具生产厂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一批PU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税款1.7万元,委托乙企业将其加工成100个高尔夫球包,支付加工费2万元,增值税税款0.34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乙企业当月销售同类球包不含税销售价格为0.25万元/个。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球包批发给代理商,收到不含税价款28万元。 (3)购进一批碳素材料、钛合金,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万元、增值税税款25.5万元,委托丙企业将其加工成高尔夫球杆,支付加工费用30万元、增值税税款5.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尔夫球杆的80%当月已经销售,收到不含税价款300万元,尚有20%留存仓库。 (5)主管税务机关在11月初对甲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乙企业已经履行了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丙企业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其他相关资料:高尔夫球及球具消费税税率为10%,以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回答下列问题: 计算乙企业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0.25*100*10%=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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