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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简述我国《选举法》关于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的主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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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选举法》第4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它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1/5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2)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大会主席团交全体会议表决,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任会议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在表决罢免案之前,应由提出罢免案的一方作出罢免案的说明,然后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进行申辩,最后进行表决。
(3)在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上通过罢免案,需分别经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需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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