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试述我国直接选举的程序。
  •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主要包括:
    (1)成立选举的组织机构。《选举法》第7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划分选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同时选区一般按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3)选民登记。凡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均应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天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经过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4)提名并确定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单独或联合推荐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向选区推荐。另外,选民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提名的候选人,并在选举日前5天公布正式候选人。
    (5)候选人的介绍。
    (6)组织投票。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各选区设立选举投票站;二是召开选举大会投票。
    (7)确定当选。包括:一是确定选举是否有效;二是代表候选人当选的确定;三是宣布选举结果。
    (8)补选。县、乡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选民补选,可以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