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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常设机构原则在协调跨国营业所得征税冲突中是如何运用的?
  • 1.对于跨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了“常设机构原则”,即把跨国营业所得来源地国的征税权限定在设有常设机构的条件下和局限在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内
    2.在常设机构利润范围的归属确定上,存在着两项原则a是“引力原则”b是“有实际联系原则:其中,大多数国家在对外缔结双边税收协定时采用了”有实际联系原则“来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
    3.在常设机构税所得的核算方面,原则上是依照缔约国各自国内税法相关规定予以计算核定。国际税收协定针对这一问题只是作了两项基本的原则性规定a是独立企业原则,将常设机构视为一个相对独立于其总机构的纳税主体,按照独立企业进行盈亏核算b是费用扣除一合理分摊原则,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应税所得时,应当允许扣除其进行营业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在常设机构所在国或其他任何地方
    4.对从事国际海运和航空运输业务的营业所得的征税,应仅由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一方征税,这是常设机构原则适用的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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