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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97年7月,管伯发与任洪江闲聊,管伯发说他到金鹏房地产公司玩时,经常见到有大批现金出入,十分羡慕。任洪江说为什么不想办法弄点花花,管伯发表示同意。二人商定由管伯发负责踩路,任洪江负责找他的表弟韩笑天帮忙。7月29日,管伯发采路后告诉任洪江,金鹏公司的保险柜内至少有1万元现金,并说公司有一后门,没设保安,只用一条链子锁着。任洪江说事不宜迟,今晚就动手。他立即招呼韩笑天,说今晚有事,让他跟着望望风。韩笑天来后觉得不对劲,就问任洪江是什么事,任洪江告诉他弄点钱花。韩笑天不想去,任洪江说你就管望望风,没什么事。韩笑天碍于面子就没走。晚上1点多,管伯发带领任洪江、韩笑天来到金鹏公司后门,任洪江用准备好的工具将链子锁拧开,韩笑天在后门望风,管伯发和任洪江二人直奔财务室,撬开保险柜,窃得现金7860元。事后韩笑天得赃款860元,其余钱由管伯发和任洪江平分。韩笑天拿钱后很害怕,就将事情的经过告诉了家人。在家人的鼓励下,韩笑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交出全部赃款。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管伯发、任洪江二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提起公诉。韩笑天明知管伯发、任洪江准备实施犯罪后,仍然帮他们望风,并分得赃款,已构成犯罪。但在这起犯罪中,韩笑天属于从犯,而且犯罪后能主动自首,交出全部赃款,并揭发了管伯发、任洪江的犯罪事实,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韩笑天作不起诉处理。 问:检察院对韩笑天作不起诉处理对不对?它属于哪种不起诉?
  • 检察院对韩笑天的不起诉是正确的。
    检察院对韩笑天作出的不起诉,属于酌定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作出不起诉处理,韩笑天虽然参与了管伯发等人的盗窃行为,构成了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能主动自首,又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故检察院依法作酌定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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