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格式合同的解释中体现了哪些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
-
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一规定体现了格式条款中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1)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拟订的,而相对人一方又是弱者。所以,在对合同条款发生歧义需要解释时,当某一条款有几种解释方法,其中某种解释有利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另一种解释则对相对人有利的话,即应解释得有利于相对人而不利于条款的拟定者。
(2)当某一合同既存在格式合同条款,又存在非格式合同条款,例如补充协议时,如果两种条款发生冲突,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即应当采用非格式合同条款。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
- 我国合同法的特点
- 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有哪些区别?
- 以下关于买卖合同出卖人的表述,正确的是(
- 2009年10月,北京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
-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 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
- 以下关于定金特征的说法,最准确的是()。
- 我国对合同权利转让采取的标准是()。
- 简述附随义务成立的要件。
- 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债权人请求的不同
-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没有约
- 村民张某的儿子2000年去学驾驶,家中贫
- 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以
- 居间合同
- 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有()
- 试用买卖合同
- 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是()
- 在双方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
- 试述违约责任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