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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在无税的情况下,美国许可方向中国企业转让某项技术,索取的使用费为1500000美元,但实际上中国所得税税率为20%,美国所得税税率为45%。使用费仍为1500000美元,如果采用“申请抵免”的方法来解决双重征税的问题,那么美国许可方应分别向中国政府和美国税务部门交纳多少所得税?向美国申请抵免的是哪部分金额?美许可方最终实际所得使用费应为多少?
  • 设索取使用费为P0,实际所得使用费为P,中国税率为r1,美国税率为r2。
    设需向中国交税为R1=P0r1=1500000*20%=300000(美元)
    需向美国交税为R2=P0r2-P0r1=1500000*45%-1500000*20%=675000-300000=375000(美元)
    美最终所得实际使用费P=P0-R1-R2=1500000-300000-375000=825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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