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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跨县(市、区)建筑工程项目,选择一般计税办法,如何预缴税款?
  •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已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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