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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行政行为的无效与行政行为的撤销的区别。
  • 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存在某些特定的严重影响行政行为效力的情形,该行政行为户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在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并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行政行为的无效与撤销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
    (1)引起的条件有差别。引起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属于严重情形的违法,足以影响行政行为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行使效力,而引起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属于一般情形的违法,其至少不影响行政行为被撤销前的形式效力的存续。
    (2)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撤销的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后才失去效力并追溯至行政行为成立之时。
    (3)无效行政行为由有权机关确认并宣布其无效,而被撤销的行政行为由有权机关审查并作出撤销决定而失效。
    (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不受时效限制,而行政行为被撤销则受一定的法定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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