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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论述撤销判决。
  • 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原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规定了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判决的几种情况。该条款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主要证据不是,这里的证据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事实根据。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应当认真调查事实,在充分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才能作出裁决。具体行政行为根据确凿充分的证据作出是其发生法律效力前提。因此,当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不是时,人民法院应当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错误援引法律、法规。它包括援引错误的法律、法规,援引法律、法规中的错误条款,援引无效的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冲突适用规则等。具体行政行为,无论是赋予权利或者设定义务,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援引法律、法规是行政行为合法生效的一个要件。因此,行政机关援引法律、法规错误是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一种情形。
    (3)违反法定程序,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上的要求。现代行政要求行政机关不仅要在实体上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程序上也应符合程序要求。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制定了专门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程序。尽管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行政程序法,但是在许多单行法律、法规中,都有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定,在行政机关违反这些程序规定时,应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4)超越职权。行政机关的职权是由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律、法规在授予行政机关职权的同时,也规定了其权力的范围和幅度,这就是所谓的行政职权的权限。超越职权即为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了行政权限。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超出权限为无效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可以被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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