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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0年7月20日,天降大雨,河南新乡市中原化工厂堆放含有硫化物废渣的坑中污水溢出,流入与之相邻的养鱼专业户李金生承包的鱼塘,造成几千尾鱼死亡。李金生先后几次找到厂里说明情况,厂方未予理睬,8月5月和6日,又连下大雨,大量污水再次流入鱼塘,鱼塘水质变坏,鱼全部死亡。李金生投诉市环境保护局,调查结果表明,鱼塘内硫化物超标127.2倍,溶解氧、化学耗氧量也大大超标。同时,市环境保护局还委托水利局水产科对养鱼户李金生的喂养和管理进行调查,并在科学分析基础上拿出了一个鱼塘污染调查报告。在调查基础上,对中原化工厂作出罚款3000元,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2150元,并限期采取防治措施,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的处理决定。中原化工厂接到处理决定后不服,向新乡市红旗区法院上诉。市环境保护局的做法有无不妥?
  • 有两点不妥。
    ⑴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市县或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应由市、县环保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而本案中的限期治理决定却是市环保部门直接作出;
    ⑵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违法致害方的行政处罚决定与赔偿受害方的民事处理决定应分别作出为宜。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告知行政相对人不服处罚可向法院起诉的诉权、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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