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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山东胜利油田清河采油厂联合加油站由于管理不善,于1998年9月7日发生原油泄漏事故,9吨多原油及污水排入环境,造成周围土壤、水体、牧草污染。事故发生后,清河采油厂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规定向环保部门报告,而且擅自采取推土掩埋方法处理污染现场,隐瞒污染事故真相。寿光县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举报后,于9月15日立案,9月16日即派管理人员到现场调查,经调查确认后,并经寿光县环境保护局法制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清河采油厂联合加油站泄油污染事故处以罚款1万元,并将处罚决定书于1998年10月22日送达清河采油厂。清河采油厂对处罚决定不服,于1998年11月3日向潍坊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寿光县环境保护局的处罚决定正确吗?
  • 正确。因为清河采油厂由于职工操作失误,造成原油泄漏事故,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已构成水污染事故。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排污单位发生事故,造成水污染事故,必须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这样规定是为了使环境保护局及时了解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后果,以便采取应急措施,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而清河采油厂自9月7日发生事故至9且l5日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进行现场调查亦未正式报告,擅自处理事故现场,即构成违法行为。寿光县环保局的处罚既有法律依据,也在法定权限之内,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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